摘要
在我国关于死刑的适用标准无论是刑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都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为了进一步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便于司法裁量,不能不对其具体适用标准进行限制。具体说来,死刑从"罪大"的角度来考察,只能将其限制在与生命具有等价性的、对人身或者与人身有关的严重暴力犯罪上,而"恶极"则只能将其限制在被害人没有过错的故意犯罪上,只有将此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避免死刑的滥用,从而更好地体现刑法的人文关怀。
出处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11年第1期64-67,共4页
Journal of Jiangxi Public Security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