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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刑适用的具体标准再探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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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关于死刑的适用标准无论是刑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都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为了进一步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便于司法裁量,不能不对其具体适用标准进行限制。具体说来,死刑从"罪大"的角度来考察,只能将其限制在与生命具有等价性的、对人身或者与人身有关的严重暴力犯罪上,而"恶极"则只能将其限制在被害人没有过错的故意犯罪上,只有将此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避免死刑的滥用,从而更好地体现刑法的人文关怀。
作者 李永升
机构地区 西南政法大学
出处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11年第1期64-67,共4页 Journal of Jiangxi Public Security Colleg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7

  • 1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12.
  • 2马克昌.刑罚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 3暴力犯罪现状与对策论文集【c】.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9:10.
  • 4陈兴良.刑罚改革论纲:以死刑改革为中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 5赵秉志.刑法评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
  • 6陈华杰.论死刑的适用标准【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58.
  • 7陈兴良.死刑备忘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共引文献152

同被引文献34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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