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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增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组织官员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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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3年12月9日我国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于2005年10月27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行为纳入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范畴。对此项修改的立法背景和法条设置科学性的讨论有其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作者 叶见青
机构地区 南昌大学法学院
出处 《大观周刊》 2011年第14期292-29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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