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世界各国对矿产资源的刑法保护各异,从立法体例到保护范围,从客观方面到主观方面,以及处罚中刑种的规定都不太相同。通过比较分析,认为我国刑法应更加注重体现对矿区环境的保护,将现行的结果犯行为化,将非法取得许可证的行为,明知是犯罪所涉的矿物,而搬运、保管等行为,以及非法勘探的行为入罪。在刑罚上应该考虑增设资格刑。
出处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2期86-91,共6页
Journal of Changzho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