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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刑法保护比较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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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世界各国对矿产资源的刑法保护各异,从立法体例到保护范围,从客观方面到主观方面,以及处罚中刑种的规定都不太相同。通过比较分析,认为我国刑法应更加注重体现对矿区环境的保护,将现行的结果犯行为化,将非法取得许可证的行为,明知是犯罪所涉的矿物,而搬运、保管等行为,以及非法勘探的行为入罪。在刑罚上应该考虑增设资格刑。
作者 杜琪
出处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2期86-91,共6页 Journal of Changzho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7

  • 1德国刑法典[M].徐久生、庄敬华译.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17
  • 2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 3日本《矿业法》(1950年12月20日法律第289号).
  • 4美国1977年《露天采矿控制和回填复原法》.
  • 5黄道秀.俄罗斯刑法典释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 6徐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典》,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第163-164页,第164页.
  • 7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80-687页.

共引文献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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