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村民自治"作为中国民主制度改革与发展的"试验形式",吸引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但随着基层民主权利的落实,"贿选"行为作为一种民主制度的"顽症",也愈发显示其不可忽视的破坏力。"贿选"是政治行为的经济化,"贿选"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公共资源配置的一种重要形式,而对"贿选"查处不力,导致贿选的风险成本低,是"贿选"产生的重要原因。加强对基层选举中贿选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而准确诠释新的基层民主政治体制和社会组织形式,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课题。
出处
《行政论坛》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62-65,共4页
Administrative Tribune
基金
湖南省教育厅课题<农民土地发展权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10c1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