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著作权法关于侵权行为及其责任之规定的鲜明特点是,列举式规定和责任分置。这一规范模式存在诸如未能达到侵权行为样态清晰明确的目的、条文多属无谓规定、与权利内容条款相冲突、认识错误、存在重大遗漏以及责任分置无正当理由等问题。因此,有必要重构著作权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规定。
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74-79,共6页
Intellectual Property
基金
浙江工商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知识产权三审合一的实践和理论探索>(2010C010)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