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标权人在企业名称登记满五年后以企业名称侵权为由提起诉讼时,法院应否将企业名称登记满五年作为侵权与否的考量因素,或者作为何种因素进行考量,对此,理论界尚未有论及,司法实践也存在几种代表性的做法。通过对已有案例的梳理和比较,得出比较合理和可行的观点是,企业名称登记满"五年"不应成为侵权救济的硬性障碍,而宜作为侵权判定综合考量的重要因素。具体法律适用上,应从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基本原理出发,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资源,如部门规章、具有可参照性的法律规定,从其立法精神着手进行深度阐述,通过架桥的方式转入适用《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款,从而实现司法审判有理、有据。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11年第5期61-64,共4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