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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中超过争议期限的在先权保护问题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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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与他在先权相冲突的注册商标,因超过争议期限而不可撤销的,在先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内可提起侵权诉讼,但法院不再判决承担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民事责任。然而,保护在先权不应是绝对的。商标权人恶意注册情况下,应适用"欺诈毁灭一切"原则保护在先权;若注册无恶意,法院则应当在利益平衡、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的引导下个案分析。
作者 蒋婧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11年第5期84-87,共4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0

  • 1[德]迪特尔·梅迪库斯 邵建东 译.德国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 2文学使用权与禁止权-兼论注册商标之发生冲突的情形之处理[M]//知识产权文丛:第14卷.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174.
  • 3《商标法》第44条.
  • 4《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2款.
  • 5《德国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第51条第2款.
  • 6《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公平竞争样板法》第33条;《日本商标法》第47条;《美国商标法》第14条。
  • 7《英国商标法》第3条.
  • 8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上海张小泉刀剪制造有限公司,(200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27号.
  • 9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诉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三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 10[2004]民三他字第10号函.

共引文献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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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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