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确立的规则被称为"提示规则"。它从归责的角度对"通知移除"程序进行了规范,一定程度上偏离该项制度作为"安全港"的本意。由于欠缺通知制度的配套内容,它对公众的言论自由也可能构成妨碍。这些问题的解决,须借助解释论的方法对该项规则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予以细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提供了类推适用的基础,但具体操作时应注意防止背离立法的目的。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11年第5期91-95,共5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