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世界法治国家关于附带搜查的立法以及判例为参考,我国在构建附带搜查制度时,应当将其实施要件细化为几方面:前提要件为合法的逮捕或拘留的存在;时间要件为须与逮捕或拘留同步实施或紧接其后的一段合理期间,若有合理理由,也可在逮捕或拘留之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实施刑事附带搜查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以及其他有逮捕或拘留执行权的机关;刑事附带搜查的证据要件(必要性):必要性=相当理由+合理怀疑。其实施范围参考美国的立即可控范围原则来确定。另外设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一系列救济措施来配套附带搜查制度的实施。
出处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1年第2期56-61,共6页
Journal of Railway Ministry Zhengzhou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