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1982年,“国家推行计划生育”被写入宪法以来,计划生育的立法趋势就锐不可挡。我国的计划生育立法实践,是从省级地方立法开始的。随着各地计划生育条例的陆续颁布,我国计划生育以“一法三规”为主的法律体系已有了初步构建。然而经济的发展、社会文化的进步,使得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立法出现了一些前所未有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笔者结合各专家学者的有关观点,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首先是严格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程序,加强监督;其次是逐步取消对有单位者超生的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再次是实行“奖一”、“放二”、“禁三”的计划生育新政策。
出处
《魅力中国》
2011年第11期133-133,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