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世纪末,经过宪政准备和天津自治实验,清政府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和《城镇乡地方自治选举章程》等法规,在全国城镇乡、府厅州县实行地方自治,建立基层民意机关。清政府有关基层民意机关的法规内容较为翔实,组织构成较为完整,给予了一部分士绅的参政议政权利,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是,由于清政府设置基层民意机关"辅佐官治之不足"的立意明确,又辅以许多条款限制民权的行使,所以,它的局限性也很明显,加之当时的历史文化背景等因素的影响,清末基层民意机关基本没有建立。
出处
《青海社会科学》
CSSCI
2011年第2期182-185,189,共5页
Qingha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项目"南京国民政府基层民意机关研究"(项目编号:06JSBLS007)
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项目"民国江苏基层民意机关研究"(项目编号:09SJB780006)
苏州大学青年博士基金项目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