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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释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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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回放:26岁的陈笠,大学毕业后受聘于一家中等专业学校担任教师,两年后离职。之后他将学校告到法院,以学校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为由,要求校方支付双倍工资、社保费和补偿金等。学校辩称:双方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陈笠属于代课教师,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只以实际授课数量计酬。法院认为,陈笠在学校授课期间,学校按授课量支付工资,不对陈笠考勤,在约定教学时间外陈笠自由支配,不受学校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是劳务关系。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陈笠的诉讼请求。
作者 孟俊红
出处 《河南教育(基教版)(上)》 2011年第5期22-2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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