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经济模式转轨时期特殊产物的房改房在理论方面的研究比较薄弱,特别鲜见对高校存在的房改房在物权方面的研究。与教学区域不能明显分开的房改房不能上市再交易,这样就给售后取得产权的房改房在物权方面产生了限制。在自物权方面,房改房所有权在法律上应具有的权能出现了缺陷;在他物权方面,房改房缺失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目前市场化进程不断深入,房改房法律地位日趋完善的环境下,应以完全物权的价值取向对高校房改房重新进行法律定位,补齐所有权应具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法律权能,注重其完整性和统一性,并着力完善其排他性和对世性。
出处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4期32-36,共5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