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案例启示:对于一人公司的行为应予明示,或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书面合同,或在交易时明确告知对方系公司所为,否则即应确定为个人行为。同时,在区分公司行为与个人行为时,还要考虑公司是否合法成立、行为人是否基于以公司名义作出的决定从而对外实施行为、行为人及被害人对于行为性质的理解是否相同、行为所得利益是否归属于公司等因素,对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实施的行为性质作出准确的判断后,才能解决犯罪主体问题。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1年第8期29-30,共2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