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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案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应否抗诉的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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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名:王某某等三人抢劫案[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某、王二、殷某某预谋对被害人胡某某(男,殁年33岁)、汪某某(女,34岁)夫妇实行抢劫,并作了分工。2009年10月30日下午,王二与王某某到被害人家"踩点"后,用殷某某的钱购买了3把尖刀和磨刀石,在王某某暂住地将3把尖刀磨快。当日18时许,三被告人以卖废品为名,分别持尖刀来到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小武基村一站张军大院16号胡某某和汪某某的租住处,王二、王某某在外屋持刀反复切划胡某某的颈部,并持刀砍切、刺扎胡的头面部、胸部等处30余刀。期间,王二将王某某的右手误伤,并持手电钻击打胡的头面部,二人之行为造成胡"右侧颈动脉横断",致胡急性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王二又进入里屋伙同殷某某持刀刺扎汪某某的头面部、腹部等处数刀,致汪"面部遗留瘢痕12处,累计长度达46厘米,胃破裂、结肠破裂"等,经鉴定为重伤。三被告人抢得被害人的2个腰包(内有人民币2000余元)后逃离现场并分赃。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1年第8期61-62,共2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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