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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未通谋事后帮助丢弃手提包并参与分赃的行为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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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2010年9月12日凌晨,蒋某在街上发现一辆白色的小轿车停在路边未关好车窗,遂从车内盗窃了一个手提包.后搭三轮车到莫某的住处。莫某与蒋某一起打开手提包,发现包内装有现金13600元、三星手机一部、太阳眼镜一副。蒋某将盗窃所得的现金分了4100给莫某,莫某帮蒋某把手提包拿到河边丢弃,并将4100元挥霍光。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1年第8期73-73,共1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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