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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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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致他人损害,登记机构应负赔偿责任。但赔偿责任性质定位于民事责任还是行政责任,尚未决断。由于该法未有明确的表示,故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值得研究。
作者 居然
出处 《上海房地》 2011年第5期55-56,共2页 Shanghai Real E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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