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发展历史中,其基本功能长期以来被确定为内部监督和自我纠错。在当下行政纠纷日益激增的情形下,这种功能定位与现实需求之间的缺口已逐渐显现,因此,行政复议的基本功能应当向解决纠纷转变,以实现制度存在与制度效能的正向关系。功能的实现需要有相应的制度机制,当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于纠纷解决之后,独立性的复议机构、司法性的复议程序以及多元化的复议方式便是其应然内容。
出处
《理论导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5期89-92,共4页
Journal of Socialist Theory 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