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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非申请家庭成员不得继承经适房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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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海目前出台相关规定明确,继承人不属于经适房申请家庭成员的,不享有经适房居住使用权,仅享有在经适房按照规定发生回购或者转让后,主张分割所得价款的权利。此外,经适房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后死亡的,如属房地产权利人死亡的,其所享有的经适房房地产权利按照法律有关规定继承。
出处 《中国房地产》 2011年第5期57-57,共1页 China Real E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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