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代省例,作为中央法的补充和发展,形而上它是以地方性事务为规范对象、以地方行政性法规为主体、兼含少量地区性特别法的一种法规汇编,在各行省司法、行政执法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司法指导与规范作用。形而下是对中央法的分权,在立法主体上,省例不是出自中下或基层行政官员之手,而是以地方大员中地位最高的行省长官为主要制定者。在地方性的行政法规中,省例作为对中央法的立法创新及分权,既有地方特色和个案差异,又有其地方为中心立法的法理基础和社会根源。
出处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22-28,共7页
Wuhan University Journal: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基金
中央与地方法制共建项目(08XNB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