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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省例:地方法对中央法的分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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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清代省例,作为中央法的补充和发展,形而上它是以地方性事务为规范对象、以地方行政性法规为主体、兼含少量地区性特别法的一种法规汇编,在各行省司法、行政执法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司法指导与规范作用。形而下是对中央法的分权,在立法主体上,省例不是出自中下或基层行政官员之手,而是以地方大员中地位最高的行省长官为主要制定者。在地方性的行政法规中,省例作为对中央法的立法创新及分权,既有地方特色和个案差异,又有其地方为中心立法的法理基础和社会根源。
作者 曾哲 高珂
出处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22-28,共7页 Wuhan University Journal: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基金 中央与地方法制共建项目(08XNB1030)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唐耕耦.《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第三册《敦煌法制文书》,科学出版社1994年,第638-651页.
  • 2《西江政要》卷十《窃盗三犯案犯查明恩赦前后分别办理》.
  • 3《江苏省例续编·会议办理盐犯》.
  • 4陆陇其.《莅政摘要》卷下《治人治法》,光绪八年本.

同被引文献17

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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