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关于“醉驾入刑”的几点意见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一、是否单独设立新罪名 醉酒人罪是否设立新的罪名?笔者认为,设立新罪名是必要的。主要因为已有罪名无法准确、科学地体现醉酒驾车行为的犯罪特征。与醉酒驾车行为最接近的罪名就是交通肇事罪,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也是拟在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后面加上一款,但是交通肇事罪明显不能体现醉酒驾车的犯罪特征。
作者 张磊
出处 《天津检察》 2011年第1期52-53,共2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