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导致我国长期以来民事"执行难、执行乱"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形成对民事执行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纵观国外和其他地区的民事执行机构的设置,皆采取了分权制约,由不同的法官或者法官与行政执行人员分享执行权,相互制约,形成了有效的监督体制。因此,根据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应当在法院内部设置执行权的分权机制,外部明确检察院对法院执行的监督,才能最终保障当事人与案外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司法权威。
出处
《边疆经济与文化》
2011年第5期153-154,共2页
The Border Economy and Cul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