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家政工完全适用劳动保障法"与"家政工完全不适用劳动保障法"两种观点均失之偏颇,在客观上形成家政工获得劳动保障权利的障碍。通过剖析其中的制度性歧视和观念性误区,揭示了制定家政工劳动保障标准作为劳动保障法的特别法,是家政工获得劳动保障权利的必由之路,也是缓解我国家政市场供需尖锐矛盾的治本之策。而转变思维定式是保证立法质量的前提,家政工不可或缺的特色条款值得关注。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5期120-124,共5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家政服务行业管理立法研究>(批准号:09YJA820092)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