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论过去还是现在,习惯在英美国家中都是三大重要法律渊源之一。英国的习惯包括普遍习惯、特别习惯、自治镇的习惯和商事习惯。其中,普遍习惯被认为构成实质上的普通法,特别习惯(包括自治镇的习惯)被认为是通常意义上的习惯法,商事习惯也已经曼斯菲尔德等人通过判例纳入普通法。美国的习惯法适用则主要局限于合意情境下,而且其司法运作中适用习惯法的条件也比严格的英国法更加灵活。无论是习惯法还是普通法,其效力都源于司法惯例。习惯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减损普通法,发展普通法,但不能违背制定法中的强制性规则。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第2期32-38,共7页
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基金
司法部200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08SFB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