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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类型学研究评析——以“文本”分析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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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下,法学界针对以梁治平为代表的法律文化类型研究所作的评析甚多。学者们出于各自问题研究的需要对该研究之特色与局限性的评述往往以一种"事后的眼光"予以关照,而少有能以具体的同类研究实践与之进行学术对话与商榷的作品,在一定程度上给人以理论上的空洞感,这也是不争的事实。若以当代解释学的有关理论来审视这一现象,我们会发现,部分评析至少存在着切割文本、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有"误读"文本之嫌,值得予以特别的注意。因此,通过将梁治平的法律文化类型研究与美、日等国学者所做的同类研究进行简要比较,厘清异同,或可获得相对"中肯"的理解。
作者 徐卫华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1年第3期71-79,共9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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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5

二级参考文献35

  • 1舒国滢.战后德国法哲学的发展路向[J].比较法研究,1995,9(4):337-355. 被引量:99
  • 2舒国滢.从方法论看抽象法学理论的发展[J].浙江社会科学,2004(5):39-47. 被引量:50
  • 3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上)——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J].政法论坛,2005,23(1):3-23. 被引量:210
  • 4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续)——对梁治平“法律文化论”的批判[J].政法论坛,2005,23(4):41-72. 被引量: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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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鲁道夫·冯·耶林.《罗马法的精神》,第3册[M].莱比锡,德文1877年第3版.第311-312页.
  • 7Achterberg, Theorie und Dogmatik des Oeffentlichen Rechts, 1980, S.178ff.
  • 8.基尔希曼以讽刺的口吻说:立法者只要修正三个字眼,整个(法学的)藏书就变成废纸一堆.(该名句经后人修改过,与其原话有一点出入.完整的意思,见注[6]书147页)这说明实在法之立法的反复无常[M].,..
  • 9[12][25][27]参见[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2月版,第17-18、8-9、"代译序"1-2、25、29页.
  • 10法律由于违背正义达到不能容忍的程度,则应被视为"非正确法"、"恶法"、"非法之法".这个观点是德国法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提出的,其被后世称为"拉德布鲁赫公式"(Radbruchsche Formel).见[德]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载氏著:《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10月版,第170-171页.

共引文献52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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