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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利益的补偿标准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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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一方依据拆迁政策与他人共同取得安置房屋的居住权,即使共同居住的他人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也不能排除其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即享有居住权。在一方居住权人另行购买或租赁房屋并自动迁出安置房屋后,其居住权归于消灭,但其享有向房屋所有权人主张经济补偿的权利。
作者 陈瑜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0期67-69,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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