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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认证不能代替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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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对实施强制许可的工业产品,即使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认证。仍需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工业产品,不属产品质量问题,即使处于流通、使用阶段,仍应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处罚。
作者 周琦 代贞奎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0期108-111,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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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王泽鋆著.《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第2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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