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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中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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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3年10月.高检院部署开展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规定对自侦案件中不服逮捕决定的、拟作撤案处理的、拟作不起诉处理的“三类案件”和检察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
出处 《活力》 2011年第7期48-48,共1页 Vit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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