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起征点是基于1994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在2003年修正后的规定,并且这一规定于2009年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具体是: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原来的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原来的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500~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原来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
出处
《税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95-95,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