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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在股东身份确认案件中的应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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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公司章程在某种意义上属于股东之间的合同,当事人签署章程的行为可反映其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客观上,当事人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材料上等被记载为股东,属于以法定形式公示股东身份的事实,使其在外观上具备了股东特征,善意第三人对此有充分理由予以信赖。在涉及善意第三人利益时,
作者 陈建勋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83-86,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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