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黔东南苗族婚姻习惯法的结婚规则中有早婚、姑、舅表婚的传统,而结婚仪式上又有按民族传统仪式代替婚姻登记的方式,这就为婚姻双方当事人感情破裂时的权利保护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更多的是当事人的权利受损。这些特殊地域的婚姻习惯法所带来的法律"盲点",为民事案件当事人权利保护带来了不必要的负担和"难点"。
出处
《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5期54-57,共4页
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Chinese Edition
基金
笔者主持的2009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黔东南苗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调适>(批准号:09YJC820049)阶段性研究项目成果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基金资助
2010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少数民族地区习惯法转型与法治现代化关系研究--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为例>(批准号:10XFX005)阶段性研究项目成果
国家社科基金研究项目基金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