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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商品房明码标价 涨价须经物价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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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发改委3月22日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明令商品房销售要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价,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对外后,可以自行降价,打折销售,但涨价必须重新申报备案。该《规定》将于5月1日起正式执行。这是国家发改委首次在全国范围内明确商品房须“明码标价”,此前商品房“一天一价”甚至“一天几价”的局面,有望被遏制。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1年第7期49-5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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