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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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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合同法》第四章"合同的履行"部分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一条款被认为是"附随义务"规定在我国法律中的首次出现。这一备受理论界称道的规定对于完善我国的债法制度、促进交易完成、保护交易安全等具有重要意义。但是,附随义务在合同法理论上还很不成熟,缺乏系统、深入地研究,在司法实务中也遇到了不少的问题。本文拟就附随义务与其他合同义务的区别、主要形态及适用附随义务理论所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作者 雷虹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1年第8期43-44,共2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 1罗伯特.霍恩等著.德国民商法导论[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共引文献1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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