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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商品的司法认定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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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系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要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就须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这一法定条件。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11年第7期14-18,共5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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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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