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7年刑法修订时,立法机关充分注意到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专门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中增设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有效打击涉黑犯罪提供了法律武器。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又分别作出了《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社会职责。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24-28,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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