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损失赔偿途径的局限性,使得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尤为必要。我国的宏观环境、立法现状、环境损害评价等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建立提供了基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一种责任保险形式,能进行保险就要求所保风险必须具有可保性。通过分析可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对象是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风险,这种风险是具有可保性的。我国现阶段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可行的。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5期107-110,共4页
Academic Exchang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8BYJ060)
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G2007-04)
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G201003)
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11542024)
哈尔滨理工大学青年科学研究基金项目(2009YF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