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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个体成为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施工主体原因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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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小型水利工程及附属设施维修养护中,由于项目零散、工程小、造价低(造价一般在几万元至十几万元之间),按现行规定不具备工程招投标条件,而这些工程项目又亟待实施、急需发挥效能,因而往往由业主和承包商以谈判的方式进行协商议价,签订施工合同,进行维修养护项目建设。作为业主,较为困惑的是一方面既要达到维修养护目标,另一方面却难以找到具备一定资质的施工建设队伍。产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
出处 《水利天地》 2011年第5期14-1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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