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选举权,既是主观权利,又是客观规范。作为主观权利,选举权具有给付和防御的功能,选民得请求国家提供选举所必要的组织和程序、所必需的设施、一定的经费和资讯,排除公权力不当干预选举权的行为。作为客观规范,选举权体现为国家的保障义务,包括制度性保障、程序与组织保障以及狭义上的保护义务。选举权的保障范围,有人和事项两个要素。人的要素指选举权的主体,在理论上有必要区分选举权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事项的要素指受选举权保障的行为方式、法益、特性及状态等事项。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3-15,共13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选举权的法理研究"(项目号09CFX015)
第四十八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选举权的司法保护"(项目号2010048061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