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法院对于知识财产利益进行的法官造法活动一直受到质疑。然而,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知识产权案例的分析表明,法院在发展知识产权法的过程中既扩张知识产权,也限制权利的行使范围。法院发展知识产权法符合我国宜粗不宜细之立法原则所导致的知识产权法律成文化程度较低的实际要求,为立法中原则性条款的司法适用所必要。它矫正立法技术或理念导致的利益失衡,依利益衡量原则对法律未曾否定的利益进行司法调整,以及适当运用比较法解释,使得技术和法律协调发展,从而完善了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25-37,共13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专利法信息披露规则研究"(项目号10YJC82006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