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酒托案件表现形式复杂,在其定性方面涉及的强迫交易罪与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等存在适用上的冲突。基于《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修改,需要运用刑法体系解释中的同类解释和同一解释,对强迫交易罪的交易性和强迫性予以理解和把握。另外,可将酒托案件分为引诱交易型、欺诈交易型以及强迫交易型,分别予以定性。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38-44,共7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资助
系上海市重点学科"刑法学"(项目号S309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