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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领域”与“积极自由”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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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私人领域的边界由个人的所有物所划定。对个人而言,私人领域不能被任何手段所消除。自由体现为个人对其所有物的支配,这种支配包括两种形式:玩摩式支配和构造式支配,前者体现为"消极自由",后者体现为"积极自由"。需要加以维护的只能是积极自由,而消极自由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有所减损。
作者 朱连增
出处 《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3期100-104,106,共6页 Journal of Tibet Nationalities Institute(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美)汉娜·阿伦特(HannahArendt)著,竺乾威等.人的条件[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 2[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Friedrich A·Von Hayek) 著,邓正来.自由秩序原理[M]三联书店,1997.

同被引文献16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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