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要完善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使其真正成为行政程序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就必须在深入的理论探讨的基础上,找出完善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的对策。这对策不仅包括行政程序法立法上的考虑,还要包括各个单行的行政行为法中的完善,既要注意二者的联系,又要区别对待,使程序法和实体法保持一致。
出处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3期240-241,共2页
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