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地制是一种曾经在欧洲农村长期、广泛存在的,以村庄为单位的土地生产经营制。在19世纪建立的公社学说,其中就涉及到了公地制的问题,马克思、恩格斯总结了这方面的成果,形成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公社学说。公地制度作为一种在欧洲比较典型的土地经营方式,它能够如此长期而广泛的存在是与其经营的优点分不开的。虽然公地的经营也有许多的不足之处,但是在中世纪时期,公地制度无论是在经营效率上,还是在应对自然条件上,其进步性是不容置疑的。
出处
《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2期331-332,共2页
Journal of Liaoche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