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损失补偿原则产生的意义在于保险的社会经济补偿功能。然而新《保险法》的修改并未在此方面有任何突破,仍然无法解决目前司法审判中对损害补偿原则的理解和适用范围的分歧。这一立法上的缺失,造成实践中很多保险合同的纠纷,这不仅不利于保险理赔工作,损害被保险人利益,也不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文章从案例的视角出发,分析此重要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适用问题,以便在对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上做到公正、明确,以求与损失补偿原则的立法目的和功能相统一。
出处
《社会科学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253-255,共3页
Social Science Fr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