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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中介主体建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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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务会计是会计、法律等复合交叉的社会专业活动,能够促进会计、法律职业的良性发展,其特定功能和价值的发挥,必须依赖于不同法务会计主体实施的行为活动,分别在不同的区域和边界履行职责,处理和解决主体财产的非法侵占、损害赔偿、保值增值问题,履行主体财产的安全、保值、增值使命。法务会计司法主体具有最后防御保障功能,但不能代表法务会计行为主体的全部内容,要充分实现法务会计使命,必须建构法务会计中介主体,充分解决社会财产纠纷,维护社会产权秩序,保护主体财产的安全秩序和保值增值。
出处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128-131,184,共5页 Academic Forum
基金 湖南省2008年度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基于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的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研究"(项目编号:08YBB331) 湖南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2008年度资助课题"法务会计:湖南经济领域急需专业发展与建设研究"(项目编号:XJK08BGD030)阶段性成果之一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美]托马斯·W·戈尔登,史蒂文·L·斯卡拉克,蒙纳·M·克莱顿.法务会计调查指南[M】.张磊,译.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 2(美)威廉姆·S·霍普伍德,杰伊·J·莱纳,乔治·R·杨.法务会计[M].张磊,主译.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 3孙凤英.论会计证据在反倾销中的功能[J].求索,2006(11):41-42.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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