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反垄断法对农村信用社应该实行区别对待。经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后,农村信用社若符合垄断构成要件,则必须接受反垄断法乃至行业管理法的规制。但基于特殊设立要件,在政治、经济乃至社会方面所具有的制度价值,与反垄断法在解决市场与政府双失灵问题上所具有的相同功能及其对社会公共利益所具有的积极意义等考量,农村信用社若经过认定不符合垄断行为要件,则反垄断法可对其适用除外。当然,农村信用社应否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可通过各种适用除外的识别方法来加以检验。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1年第3期45-55,共11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慈善事业法律体系建构研究>(10CFX065)之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