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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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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决定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出处 《新华月报》 2011年第11期119-123,共5页 Xinhua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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