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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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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决定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出处
《新华月报》
2011年第11期119-123,共5页
Xinhua Monthly
关键词
音像制品
管理条例
国务院
修改
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主管部门
职责分工
行政部门
分类号
F326.3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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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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