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线索发现渠道不畅,公安机关在情报信息方面存在与检察机关合作的空间,检、警之间信息资源客观分布的不对称性决定了建立检警侦查信息共享的必要性。侦查效益共享、侦查信息特性为建立检警侦查信息提供了可行性。检警信息共享机制构建应重点把握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建设、设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并建立一系列常态联系机制辅助侦查信息资源共享,还应遵循保密与安全原则,恪守循序渐进原则。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0期22-25,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2009年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重点课题<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侦查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研究>的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