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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资产间接追回机制及其立法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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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腐败资产间接追回机制是以没收为核心的国际合作机制。没收措施的实施有两种方式:一是由资产所在国根据其国内法程序取得没收判决对有关资产加以没收;二是由资产所在国承认和执行资产来源国法院发出的没收令。为了有效利用该机制,我国应建立独立的没收法律机制;细化冻结、扣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建立承认和执行外国刑事罚没裁决的司法审查机制。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0期52-55,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二级参考文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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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日]田口守一 刘迪 等译.刑事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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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199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1990]第5号《关于检察机关受理后被告人死亡的经济犯罪案件赃款赃物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 7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秦学荣一案有关程序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 8《禁毒公约》第5条.
  • 9《中俄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24条.
  • 10黄东熊等.刑事证据规则之新发展[A].黄东熊教授七秩祝寿论文集[C].台北: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3.

共引文献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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