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平安险第3款规定在一个航程中如果被保险货物遭遇自然灾害的前后又发生了意外事故,自然灾害造成货物的部分损失,保险人也予以负责。许多学者因此认为运输途中只要有过意外事故,平安险对于海上风险保险公司都应该赔偿。笔者认为平安险第3款对保险人的责任范围的扩大是有着严格的条件约束的,是有限的。平安险第3款的规定含混不清,逻辑颠倒已造成诸多争议。本文围绕一个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索赔案例,对海运平安险第3款中存在的争议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出处
《江苏商论》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78-8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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